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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伟田精密钢模(东莞)有限公司与赖庆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伟田精密钢模(东莞)有限公司,赖庆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528号原告伟田精密钢模(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王盈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蓉芳,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雪连。被告赖庆秋,男,汉族,1973年8月3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原告伟田精密钢模(东莞)有限公司诉被告赖庆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伟田精密钢模(东莞)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赖庆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伟田精密钢模(东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80元,由原告伟田精密钢模(东莞)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原告伟田精密钢模(东莞)有限公司已预交。审判员 朱 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泽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