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成华与刘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成华,刘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保字第53-2号申请人王成华。被申请人刘娜。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寿民保字第5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刘娜驾驶的鲁V×××××车一辆。因被申请人刘娜已缴纳保证金18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娜驾驶的鲁V×××××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小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