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于海洋与被执行人肇州镇五一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洋,肇州县肇州镇五一新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州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洋,男,1972年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肇州县肇州镇五一新村,住所地肇州镇。法定代表人郑江,职务村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2州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于海洋与被执行人肇州镇五一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向其付欠款318,308.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也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州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秀利审判员 崔晓文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