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佑兴与被告重庆齐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正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佑兴,重庆正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齐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018号原告周佑兴,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正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徐学飞,公司经理。被告重庆齐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李强,公司经理。原告周佑兴与被告重庆正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齐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佑兴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佑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佑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佑兴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毕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雪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