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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周丽佳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申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佳,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758号原告周丽佳,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佳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丽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贺人民陪审员  王炳岐人民陪审员  刘荫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