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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波诉仙桃市永信包装有限公司、徐建军、朱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仙桃市永信包装有限公司,徐建军,朱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63-1号原告李波,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仙桃市永信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建军,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朱琳琳,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与被告仙桃市永信包装有限公司、徐建军、朱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波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仙桃市永信包装有限公司持有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仙桃市醒鑫化纤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仙桃市袁市社区双龙村四组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仙桃市房权证袁市字第CDJ2007035**号)及其土地使用权为原告李波的申请予以担保。本��认为,原告李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仙桃市永信包装有限公司持有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爱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