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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赵坤与周庆军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坤,周庆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字第786号原告赵坤,男,住柘城县。被告周庆军,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坤诉被告周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坤负担。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振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