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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义忠与被告周金川、周书军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忠,周金川,周书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744号原告刘义忠,男,50岁,汉族,无业。被告周金川,男,55岁,汉族,农民。被告周书军,男,4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忠与被告周金川、周书军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忠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义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义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义忠负担。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成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