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义忠与被告周金川、周书军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忠,周金川,周书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744号原告刘义忠,男,50岁,汉族,无业。被告周金川,男,55岁,汉族,农民。被告周书军,男,4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忠与被告周金川、周书军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忠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义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义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义忠负担。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成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