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诉吴林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行,陈小林,黄蔚福,黄四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平江县开发区天岳大道。负责人李文杰,委托代理人陈方健,该行信贷员。被告陈小林,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被告袁兹润(被告陈小林之妻),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黄蔚福,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四香(被告黄蔚福之妻),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行诉被告陈小林、袁兹润、黄蔚福、黄四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行撤回对被告陈小林、袁兹润、黄蔚福、黄四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82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光辉审 判 员 吴湘平人民陪审员 黄 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芙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