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邹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674号原告邹某,居民。被告于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邹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