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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井英与闻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井英,闻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682号申请执行人:李井英。被执行人:闻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2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闻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闻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闻胜在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现经查明,被执行人闻胜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闻胜银行存款33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