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周商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江阴市多特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东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多特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东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周商初字第0036号原告江阴市多特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梅园路梅园大街544号。法定代表人王惠清,该公司经理。被告江阴市东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科技工业园区长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包红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福平,该公司职员。原告江阴市多特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特公司)诉被告江阴市东达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惠清、被告东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多特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14年4月开始有缝纫设备业务往来。期间双方共发生往来101294.80元,被告已给付原告货款20000元,尚有81294.80元未归还。现请求法院判令东达公司立即支付货款81294.80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的银行利息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东达公司代理人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诉请不予认可,原告起诉的金额不符。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4月起,东达公司多次在多特公司采购缝纫设备。至2014年12月30日,双方发生往来101294.8元。后东达公司仅付货款20000元。东达公司共结欠多特公司货款81294.80元。多特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具状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多特公司提供的发票签收单、客户明细帐、江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材料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多特公司与东达公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多特公司所举证据,东达公司结欠多特公司货款81294.8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东达公司应承担给付之责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阴市东达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多特缝制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1294.8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同期贷款银行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2元,财产保全费861元,合计2693元(江阴市多特缝制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东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多特缝制设备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巴益军人民陪审员 任国英人民陪审员 王海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剑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