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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小娟、段尚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娟,段尚文,林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26-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娟,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执行人段尚文,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林小莉,女,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执行人李小娟与被执行人段尚文、林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956.47元并依法分配给申请执行人,且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等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