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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曹某甲赡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甲,李某,曹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64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甲,男,194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5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曹某乙,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曹某甲、李某与被执行人曹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某乙的银行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