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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信生与被告南阳东鑫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信生,南阳东鑫冶金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张信生,男。被告南阳东鑫冶金辅料有限公司。原告张信生与被告南阳东鑫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张信生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信生的起诉。诉讼费1330元,退还原告张信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喜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运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