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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印文波与鸡东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文波,鸡东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东商初字第267号原告印文波,男,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秦海峰,男,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鸡东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震国,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锐,男,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原告印文波与被告鸡东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印文波诉称,2013年11月,被告公司项目经理刘洪伟与原告联系,协商由原告向被告公司建设的鑫御景一号楼和二号楼提供建筑用砖,约定每块砖0.53元,原告陆续向被告公司提供了203000块砖,总价款为10759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材料收据。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项目经理刘洪伟及被告公司拒不给付。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砖款107590元。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被告城建梨树区鑫御景花园小区建筑工程,2013年8月31日,被告将鑫御景花园小区一、二号楼主体工程承包给刘洪伟。2013年11月份,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刘洪伟,经协商,原告于2013年11月至12月向刘洪伟承包工程的工地送砖203000块,每块单价0.53元(含运费),合计107590元,工地材料员王允慧、任亮给原告出具了收据。后来原告向刘洪伟索要砖款,刘洪伟以砖款给付为由,拒绝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砖款107590元。本院认为,被告与刘洪伟之间不是隶属关系是承包关系,原告与刘洪伟之间协商形成的买卖关系与被告无关,原告与被告之间未形成买卖关系,原告将鸡东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列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印文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2元(原告已预交),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尤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