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付臣与于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付臣,于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付臣,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海,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玉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付臣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二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李付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付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付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丁耀东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永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