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伟艳与沈阳市妇女会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艳,沈阳市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304号原告:刘伟艳,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潇潇,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201-1号641。被告:沈阳市妇女会馆。法定代表人:张多群,该会馆主任。委托代理人:隋静,该单位员工。原告刘伟艳与被告沈阳市妇女会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卑英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伟艳的委托代理人于潇潇、被告沈阳市妇女会馆法定代表人张多群及委托代理人隋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伟艳诉称,原告于2007年1月在被告沈阳市妇女会馆报名学习沈阳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科,并按规定交纳学费、书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元,学期两年半。被告应在学期内组织原告进行学习、考试。并在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后下发毕业证,但在此期间,被告不履行其职责,学员不能正常学习,考试,造成原告毕业证也不能正常下发。被告的不作为,造成原告不能毕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现要求被告返还学费、报名费等损失人民币2000元。被告沈阳市妇女会馆辩称,被告于2003年受沈阳广播电视大学委托,自2005年开始开办了沈阳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分校设立了电大专科班和本科班。正常专科两年半毕业,专科本科连读四年毕业,之前有学员已经毕业了。由于各种原因,现在分校办不下去了。无法保证原告能够毕业,所以被告也可以考虑给原告退还学费,但因该情况较复杂,无法直接进行退还,被告现在愿意积极配合解决该问题。经审理查明,被告沈阳市妇女会馆系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03年受沈阳广播电视大学委托,开办沈阳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原告刘伟艳在该处就读,向被告交纳了学费、书费共人民币2,000元。后因为被告的原因,至无法将原告应获得的毕业证发给原告。双方产生纠纷,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至我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收款收据、招生简章等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守各自的合同义务。现基于被告的原因使原告无法获得毕业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应当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将学费等费用退还原告。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市妇女会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刘伟艳学费、书费人民币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沈阳市妇女会馆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卑英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青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