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江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杨兵与何宇、何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兵,何宇,何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杨兵,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冯燕平,都江堰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宇,男,1964年7月8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身份证号码:被告何鹏,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身份证号码: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左昌勇,都江堰市灌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兵与被告何宇、何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兵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兵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杨兵负担。审判员  唐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