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高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喻祖世与喻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祖世,喻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喻祖世,男,汉族,生��1953年9月11日。被执行人喻友,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1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喻祖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喻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5000元,已执行3000元,未执行12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喻友从2015年5月起每年支付1200元,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宜高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喻友赔偿喻祖世经济损失未执行部分12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勋 志审判员 张 晓 华审判员 周���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