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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文元与郑建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元,郑建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791号原告:吴文元,居民。被告:郑建备,居民。原告吴文元与被告郑建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文元于2015年4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文元,被告郑建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郑建备于2014年9月6日、2014年9月7日分别向原告吴文元借款5万元和10万元,共计15万元,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前述借款被告郑建备至今未归还,原告吴文元催讨未果,故于2015年4月13日诉讼来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郑建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文元借款15万元。如果被告郑建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郑建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书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丽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