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文元与郑建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元,郑建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791号原告:吴文元,居民。被告:郑建备,居民。原告吴文元与被告郑建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文元于2015年4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文元,被告郑建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郑建备于2014年9月6日、2014年9月7日分别向原告吴文元借款5万元和10万元,共计15万元,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前述借款被告郑建备至今未归还,原告吴文元催讨未果,故于2015年4月13日诉讼来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郑建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文元借款15万元。如果被告郑建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郑建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书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丽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