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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中刑财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立增与张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增,张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中刑财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增。被执行人张奇,现在渭南监狱服刑。张立增与张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咸中刑初字第00029号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张立增于2014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咸中刑财执字第00011号执行裁定,终结(2014)咸中刑初字第0002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5月8日张立增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咸中刑初字第00029号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铭秦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浦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