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范秀花诉被告宁陵县供电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秀花,宁陵县供电局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966号原告范秀花,女,汉族,农民,住宁陵县华堡乡。委托代理人赵东昌,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宁陵县供电局,住所地宁陵县人民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练书礼,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世金,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原告范秀花诉被告宁陵县供电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秀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秀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均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秀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秀花负担。审 判 长 吕春元审 判 员 张书海人民陪审员 董一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世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