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周立国与被告正宁县榆林子镇石家村村民委员会、刘兆涛、师彭占、习新季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国,正宁县榆林子镇石家村村民委员会,刘兆涛,师彭占,习新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周立国,男。被告正宁县榆林子镇石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邓忠文,任村委会主任。被告刘兆涛,男。被告师彭占,男。被告习新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国与被告正宁县榆林子镇石家村村民委员会、刘兆涛、师彭占、习新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国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兆涛、师彭占、习新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立国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国撤回对刘兆涛、师彭占、习新季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向龙审 判 员  王兴民人民陪审员  阎俊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