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周立国与被告正宁县榆林子镇石家村村民委员会、刘兆涛、师彭占、习新季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国,正宁县榆林子镇石家村村民委员会,刘兆涛,师彭占,习新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周立国,男。被告正宁县榆林子镇石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邓忠文,任村委会主任。被告刘兆涛,男。被告师彭占,男。被告习新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国与被告正宁县榆林子镇石家村村民委员会、刘兆涛、师彭占、习新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国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兆涛、师彭占、习新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立国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国撤回对刘兆涛、师彭占、习新季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向龙审 判 员 王兴民人民陪审员 阎俊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