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5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邓利强与闵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利强,闵敏,北京皓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艳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利强,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凤才,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闵敏,男,1984年2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皓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7号楼1层23。法定代表人高晓,总经理。原审第三人于艳红,1970年8月20日出生。上诉人邓利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5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邓利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利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利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1482元,由邓利强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341元,由邓利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忠代理审判员 贾 旭代理审判员 杨 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艳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