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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3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春红与被告尤天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红,尤天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422号原告陈春红,住江西省赣州市。委托代理人陈纯利。委托代理人柯明艺。被告尤天赐,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红与被告尤天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欲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96元,减半收取998元,由原告陈春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汀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