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代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166号原告高某某,女,1987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镇xx村人,现住本村。被告白某某,男,1984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乡xx村人,现住本村。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一案,因双方自行和好,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150元。审判长 郭永平审判员 韩海燕审判员 刘和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海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