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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166号原告高某某,女,1987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镇xx村人,现住本村。被告白某某,男,1984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乡xx村人,现住本村。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一案,因双方自行和好,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150元。审判长  郭永平审判员  韩海燕审判员  刘和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海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