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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恒安与被执行人张婕、薛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恒安,张婕,薛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908号申请执行人郭恒安,男,汉族,1948年2月2日生。被执行人张婕,女,汉族,1981年7月8日生。被执行人薛玉香,女,汉族,1955年2月25日生。郭恒安与张婕、薛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4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张婕应归还郭恒安25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薛玉香不留生活费,以其全部工资按月归还所欠郭恒安的债务。本院已冻结薛玉香工资收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知晓,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冻结银行材料、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暂未履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4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仇正洋执行员 池中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