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有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有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489号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萨贤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晏维和,该公司员工。被告:郭有和,男,汉族,1962年5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有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大胜附件: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