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建强与张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强,张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张建强,山东鲁西水泥厂职工。被告张健,居民。原告张建强与被告张健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建强于2015年5月12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强负担。审判长 李修京审判员 杨存灵审判员 张 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