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明万诉被告何明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万,何明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刘明万,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农民。被告何明友,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籍贯、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刘明万诉被告何明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明万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万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明万负担。审判员 程明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友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