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林志春与黄兆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春,黄兆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417号原告:林志春,农民。委托代理人:阮保富,天长市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兆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春诉被告黄兆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志春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志春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林志春负担。审判员 李锦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