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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林志春与黄兆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春,黄兆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417号原告:林志春,农民。委托代理人:阮保富,天长市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兆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春诉被告黄兆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志春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志春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林志春负担。审判员  李锦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