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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4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曾奇与被告重庆弘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847号原告:曾奇,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重庆弘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法定代表人:陈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奇诉被告重庆弘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奇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奇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曾奇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树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俊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