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880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蒋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