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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880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蒋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