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梁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现在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第二强制戒毒所第五大队强制戒毒。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考虑到小孩还小,如果离婚会影响小孩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韦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萧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