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关于赵广义申请执行王凯、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广义,王晓东,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赵广义,男。被执行人王晓东,男。被执行人王凯,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日作出的(2014)鸡冠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晓东、王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晓东、王凯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2801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物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王晓东所有的牌照号为黑Gx**丰田牌小型汽车车籍档案。二、被执行人王晓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晓东华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晓东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新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