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立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开原某某粮食设备有限公司与密山市某某玉米专业合作社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115号原告:开原某某粮食设备有限公司,住址:开原市老城镇北关村。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密山市某某玉米专业合作社,住址:黑龙江省密山市当壁镇大顶山村。法定代表人:房某,系该合作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原某某粮食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密山市某某玉米专业合作社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密山市某某玉米专业合作社现有的HGJ20-B型烘干机一台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开原某某粮食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密山市某某玉米专业合作社现有的HGJ20-B型300吨烘干机一台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彦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