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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万碧波诉王礼军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碧波,王礼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246-1号原告:万碧波,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七道湾路自建房。委托代理人:丁江斐,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珊珊,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礼军,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宣仁墩村一队**号。本院受理的原告万碧波诉被告王礼军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礼军103457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万碧波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28480890820306110)中103457元的存款予以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原告万碧波10345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晓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