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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任振香与刘增成、潍坊亚美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振香,刘增成,潍坊亚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100号申请执行人:任振香。被执行人:刘增成。被执行人:潍坊亚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增成,董事长。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寿民再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潍坊亚美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潍国用(2011)第G150号土地使用权证下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