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任振香与刘增成、潍坊亚美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振香,刘增成,潍坊亚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100号申请执行人:任振香。被执行人:刘增成。被执行人:潍坊亚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增成,董事长。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寿民再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潍坊亚美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潍国用(2011)第G150号土地使用权证下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