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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郭孝、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军,郭孝,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597号原告张永军。委托代理人孙殿军,平度市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孝。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杭州路57-3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艳,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永军与被告郭孝、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军诉称,2014年9月原告经被告郭孝介绍给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改造FTTH工程拉线,2014年9月10日在夼家村施工中原告从电线杆上摔下跌伤。经平度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腰椎损伤,花医疗费60378.56元,住院21天,构成九级伤残,今后仍需治疗费12000元,给原告和家庭带来极大的痛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医疗费60378.56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40908元,交通费1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0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及住院生活费420元,护理费12981.45元和误工费16489.95元,合计260207.96元。被告郭孝辩称,原告是为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度改造FTTH工程中受伤,与我没有关系,我只是原告到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度改造FTTH工程工作的介绍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辩称,被告郭孝并非我公司的职工,平度FTTH工程系由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原告并非是我公司雇佣。原告是因为自己携带的安全带断裂受伤,自身也存在过错。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青岛市市管工程施工服务商框架合同》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由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对FTTH光纤用户装机项目采取定额包干。原告张永军经被告郭孝介绍到工地工作。2014年9月10日原告张永军在工作中受伤。本院认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与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青岛市市管工程施工服务商框架合同》的补充协议,证明FTTH光纤用户装机项目由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郭孝、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度市分公司赔偿,遗漏本案主体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因此,原告在一年工伤认定期限内直接按照普通民事提起诉讼,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其起诉应予驳回。如果原告未认定工伤或认定工伤申请被驳回,在工伤认定期满后,仍可按普通民事诉讼起诉作为救济渠道,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永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3元,退还给原告张永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车延新审 判 员  倪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