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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培坚与被执行人靳暄、包头市鹿城小企业融资互助协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坚,靳暄,包头市鹿城小企业融资互助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李培坚,女,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靳暄,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包头市鹿城小企业融资互助协会,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刘丽,该协会会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昆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培坚与被执行人靳暄、包头市鹿城小企业融资互助协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靳暄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靳暄47962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晋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