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郑财陆与郑忠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财陆,郑忠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郑财陆,男,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柯金敏,厦门市新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忠明,男,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苏庆密、黄典容,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财陆与被告郑忠明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财陆于2015年5月12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财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财陆撤回对被告郑忠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元,由原告郑财陆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洪佩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小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