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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延纲与李书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刚,李书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7号原告张延刚,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钦赐田村3组。被告李书勇,男,成年,回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枣林街街道办事处李营村刘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纲诉被告李书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延纲负担。审判长  郑少强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王兆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