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宁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汪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684号申请执行人宁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友谊路。法定代表人杨万存,局长。被执行人汪平,男,汉族,居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宁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汪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初字第0401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宁城县天义镇友谊路东侧(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第1#3011号41.83平米商厅过户登记于宁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本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陈国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迟建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