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强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杨某,安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056号原告强某被告杨某被告安某本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与被告杨某、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安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强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某撤回对被告杨某、安某的起诉。受理费15620元,收取320元,其余退还原告强某。审 判 长  乔秀萍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