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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甄平诉上海泓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甄平,上海泓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王甄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志民,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姣,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泓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王甄平与被申请人上海泓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入伙协议纠纷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二○一五年三月五日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016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甄平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泓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313,963.6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5,54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上海泓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亦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164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嵘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