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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一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一民初字第10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6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被告:牛某某,男,汉族,1974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天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