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一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一民初字第10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6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被告:牛某某,男,汉族,1974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天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