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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与东营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东营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正觉寺小区一区*号。法定代表人:温守亮,总经理。被告:东营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沂州路***号。法定代表人:徐九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兴华,山东平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原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外建公司”)与被告东营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系原告山东外建公司因索要工程款而提起的诉讼。在审理中发现,东营区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11月6日受理原告天华公司与被告山东外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系原告天华公司因索要违约金而提起的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与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2963号一案,系双方当事人依据同一合同而提起的不同诉讼请求,属互以对方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为妥善处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正确审理本案,两案应合并审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童玉海代理审判员  崔海霞人民陪审员  杜桂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