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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行非审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与犹元忠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犹元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綦法行非审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北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59519210-0。法定代表人覃政权,局长。委托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犹元忠,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青年镇。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万盛经开国土房管征(2014)第143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非诉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要求撤回非诉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代正审判员  吴高丽审判员  汪小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江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