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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柴XX诉张宗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XX,张宗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柴XX,男,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宗跃,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柴XX诉被告张宗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XX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宗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柴XX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XX撤回对被告张宗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世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