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柴XX诉张宗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XX,张宗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柴XX,男,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宗跃,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柴XX诉被告张宗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XX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宗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柴XX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XX撤回对被告张宗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世月 百度搜索“”